按照原来的转诊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转到烟台、青岛、潍坊辖区内定点医院治疗的,个人分别首先负担10%和5%;调整后,个人不再负担个人首付部分,每年可为参保职工节省个人费用支出约22万元。按照规定,原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为590元、740元、890元,从7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300元、500元、700元,此举每年可减轻住院参保职工个人负担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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