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新规定包括,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备案材料必须符合外商投资法律及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规定,自审批之日起,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批复文件和申请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的所有材料一并特快专递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审查合格,方可发文及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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